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陈某河、丁某胜等13名被告人大部分来自越南同一村庄,拟偷渡至我国务工。本年3月14日晚,13人会集乘坐竹筏偷渡入境我国,当日16时许在南宁市高新区邕隆路凯舒宾馆502号房内被查获。另一案被告人刘某友在2017年12月3日因不合法入境被广西大新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遣送出境后,于本年3月26日再次不合法入境被捕获。
公诉机关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为:被告人陈某河、刘某友等14人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办理法规,偷越国境,情节严重,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14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现实及罪名均无贰言,并当庭认罪。被告辩护人以为,被告偷越过境来务工,是为了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,与歹意偷越国边境到我国进行不合法活动有差异,未形成损害结果,能自愿认罪,期望法庭从轻处罚。
法院审理以为,陈某河等13名被告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办理法规,结伙偷越国境,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;被告人刘某友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办理法规,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境,其行为亦已构成偷越国境罪。结合案件的现实、情节及社会损害性,法院据此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,附加驱逐出境的惩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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